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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拉克出口新规定

返回列表来源:东际国际发布时间:2022-08-04浏览次数:-

伊拉克出口新规定
新规一
伊拉克海关对进口货物有新的强制性规定,具体如下:
1.提单应显示商品的实际名称,“一般货物”商品描述不被接受。提单上应显示确切的货物/货物。
2.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方仅为伊拉克方,不得为外国方。收货人应在伊拉克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。
3.在伊拉克乌姆盖斯尔港(UmmQasr)港口停泊船只后,海关禁止修改舱单。
新规二
货物出口伊拉克时,企业申请“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证明”注:
1.如果收货人是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,企业需要提交三种辅助材料,即合同复印件.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和工程检验证书,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;
2.如果收货人是伊拉克国有公司(非石油),企业需要提交两种辅助材料,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,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;

3.收货人为民营企业(非国有企业)的,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和进口许可证,如果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,则需要提供额外的合同复印件。

上述就是为你介绍的有关伊拉克出口新规定的内容,对此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,欢迎前来咨询我们网站,我们会有技术人员为你讲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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